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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4 本文来源: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作者: 谢波

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规范。市卫生局主管全市质控中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四条  质控中心挂靠在具有较强医疗相关专业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不单独设置。

第五条  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保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市级质控中心由市卫生局指定,在市卫生局医政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区县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区县级质控中心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指定,在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医政科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相应的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上级质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市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市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的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设置质控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质控工作计划、工作预期目标等。

(四)单位法人意见。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对拟同意成为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作出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二)在市卫生局指导下,负责质控工作的实施;

(三)经市卫生局同意,定期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四)逐步组建全市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区县级质控机构开展工作;

(五)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

(六)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实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医疗质量的检查、评比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质量检查、评比情况。

(九)每年定期举办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计划需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职责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每年至少一次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

(二)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能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并能运用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人员制订全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信息体系,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质控中心主任的条件和职责,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质控中心人员设置、任免和更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和考核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

一)中心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联络秘书1名。

   (二)质控制中心需由挂靠医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可随所挂靠单位的人事变动而调整,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副主任由挂靠医院负责推荐学科专家担任。

(四)联络秘书由挂靠医院学科成员担任。

(五)建立质控专家组,设专家若干名,可吸收其他医院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

(六)确有特殊贡献,有一定知名度,热心质控中心工作,学科专家因人事变动而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担任质控中心领导。

(七)质控中心成员的组成和变更后的情况须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质控中心。

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定期召开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质控工作会议,形成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体系。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九条  各市级质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分析级质控中心的质控信息,组织质控交流,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发布全市质控信息。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各质控中心的职能行使情况,对各质控中心实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校验,对不认真履行中心职能,违反本办法的质控中心予以撤销或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区县级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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