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门诊病人报销规定:
1.普通门诊病人报销规定: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2013年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包括一档和二档)均为60元∕年•人
2.慢性疾病门报销规定: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在我院为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报销规定: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起付线一年计算一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政策来源:永人社发[2012]137号)
二、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手续:
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病,必须经参保者户口所在地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指定的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向参保者户口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中心申报并提供人以下资料:
1.《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张1吋免冠照片。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1.门诊慢病
(1)高血压病(一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二级高血压,三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硬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2.门诊 “重大疾病”门诊范围
(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 ;
(2)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4)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5)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6)艾滋病机会感染;
(7)唇腭裂;
(8)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9)儿童白血病
(政策来源:永人社发[2012]137号)
四、住院病人报销规定:
经医院治疗后的总费用,除去不能报销的费用后,减去起付线(目前为800元),剩余部分一挡按40%报销,二挡按45%报销。
(政策来源:2011年5月13日《重庆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指标的通知》)
五、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1.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 、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基本用药及规定诊疗项目目录以外发生的费用。.
3.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5.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6.各种减肥、增肥、增高等费用。
7.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8.国家、重庆市和区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政策来源: 永川府办发[2010]217号)
六、治疗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定额付费的标准分别为:
1.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缓解治疗费8万元,中危组完全缓解治疗费15万元。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缓解治疗费8万元。
3.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常规手术治疗费2.5万,介入治疗费3万。
4.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常规手术治疗费,3岁以上儿童患者2.5万元,1-3岁儿童患者4万, 1岁以下儿童患者5万;介入治疗费4万。
5.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常规手术治疗费,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的为3万,其它儿童患者1.5万元;介入治疗费3万。
6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常规手术治疗费3万元,介入治疗费2.2万元
七、治疗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定额付费申请程序
1.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到定点医院就诊,由定点医院出具确诊证明。
2.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确诊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如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再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如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但确属家庭困难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可再到市红十字会申请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
3.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或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
4.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在出院时交纳个人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