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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2 本文来源:人事科 作者: 唐云生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文件



重医永川医院人20179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你们,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职工进修、学习申请表

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职工进修、学习协议书(修订版)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2017621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职工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外出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1.热爱医院,关心本学科发展,积极进取,业务素质较好;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和科室(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具备一定的培养潜质。

2.自从事临床或医技工作以来,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教学事故和重大医疗争议,医疗(技)质量和服务满意度投诉率较低;服从安排,认真完成相应级别的教学任务。

3.在本专业和学科内发表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

4.具有博士学历,在院内本专业工作满2年者;或具有硕士学历,在院内本专业工作满3年者;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院内本专业工作满4年者;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院内本专业工作满6年者。对于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培训时间未满或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能外派进修或参加市外各类学术活动。凡近2年内有过半年以上进修经历者,原则上近期内不再安排外出。

5.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相关的资格证书。

6.凡属建成或在建的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科室;或属院内重点学科的科室;或近年来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的科室;或拥有各级科研基金项目的科室人员,经由二、三级学科主任书面材料推荐,可考虑优先安排进修学习。

7.对承担过院内兼职班主任或本学科科教秘书或助理工作者可优先考虑外派。

8.参加学历教育的在职医务人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进修学习。

9.正在承担学校下达教学任务(特别是理论课教学)者,在任务期内暂缓派出学习。

二、外出进修学习申报程序

1.申请进修学习人员经所在科室同意,须按要求填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职工进修学习申请表》,经医务科护理部教务科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经人事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

2.经医院审批同意后,原则上由申请进修者本人或所在科室与进修单位联系相关事宜,必要时人事科可予以协助。

3.原则上院部每年39月份分两次安排进修,科室需提前半年向人事科申报并备案。在确保院内各项工作完成的前提下,由人事科牵头,与医务、护理、教务科科技科协商统筹安排外派学习人员。

三、学习经费及学习期间的待遇

1.外出进修、学习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2.进修费用由医院、科室共同承担。

3.住宿费用参照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超过部分或对于上级有资助项目的超支部分经科主任、领导签字后可在科主任基金中报销差额部分。

4.进修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报销1次往返医院的差旅费,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报销2次往返医院的差旅费。

5.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含节假日发放部分)予以保留,奖金按行政科室的平均综合奖由医院发放,医院另外再给予进修人员1000/月的生活补助。

6.按照第5条发放奖金(含生活补助)后仍未达到科室同级同类人员标准的由科室补足不够部分。

四、其他规定

1.进修学习期间,由于不能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医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

2.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进修结业证书。凡晋升副高级职称者,近三年外出进修学习原则上须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凡晋升正高级职称者,近三年外出进修或短期培训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临床或医技科室,凡正高级职称者每5年须到国内上级医院或国外短期研修且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月(副高不少于3个月),否则降级聘用。因特殊情况在任职期内不能外出进修学习者,须经人事科、分管院长报医院行政办公会批准后备案。

3.外出进修学习结束后,医务人员须将学习内容以讲座形式向科内人员汇报,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进修结业证交人事科存档,否则不予报销进修学习费用,并予记录在案,将影响本人以后外出学习。

4.外出进修学习人员须如期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成返院后应在科室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院内职能部门均应及时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事科应加强对进修人员的跟踪、管理及考核,并予建档备案。

5.进修半年及以上(含半年)的人员需与医院签订协议,不得提前返院(因医院或科室特殊情况须向医院书面申请获准者除外,人事科须备案)。凡无故提前3个月终止进修者,须向医院退赔至少50%进修费。凡结束进修返回医院者,须在院服务至少8年,违者须偿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每服务一年减免1/8)。

6.参加专科护士培训的人员需与医院签订协议,进修返院后至少服务8年,违者须偿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并赔偿违约金5万元(每服务一年减免1/8)。

7.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编制内外人员。

8.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现仍处在进修期间的人员照此文件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办公室            2017621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职工进修、学习申请表

姓名

所在科室




职称及时间

最后学历及毕业时间

年龄




参加工作

时间

进修费用及来源

进修单位及专业




进修时间

进修计划及目标

备注:特申请自负部分从                      经费中报销。

申请人签字:                              
















所在科室

意见

同意本人申请。自负部分                                

负责人签字:                                
















职能部门

意见

医务科护理部意见

(管理人员此栏不填):

负责人签字:          







教务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科技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人事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院长

意见:

签字:                                        
















医院意见
















备注























附件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职工进修、学习协议书(修订版)

甲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乙方:

根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关于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同意乙方进修学习,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医教研工作的需要,派遣乙方自              月至              月赴      

                   研修。

第二条 进修培养费

进修费用      元(大写:              )由医院、科室共同承担。

第三条 甲方承担义务:

1.住宿费用参照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超过部分或对于上级有资助项目的超支部分经科主任、领导签字后可在科主任基金中报销差额部分。

2.进修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报销1次往返医院的差旅费,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报销2次往返医院的差旅费。

3.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含节假日发放部分)予以保留,奖金按行政科室的平均综合奖由医院发放,医院另外再给予进修人员1000/月的生活补助。

4.按照第3条发放奖金(含生活补助)后仍未达到科室同级同类人员标准的由科室补足不够部分。

第四条 乙方承担义务:

1.遵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关于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定期与医院保持联系。

2.通过进修学习,达到以下目标:

1

2

3.保证按期返院,进修半年及以上(含半年)的人员和参加专科护士培训的人员需在医院至少工作8年以上。

4.乙方外出进修学习结束后1周内向甲方人事部门报到,医务人员须将学习内容以讲座形式向科内人员汇报,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和进修结业证交人事科存档,否则不予报销进修学习费用,并予记录在案,将影响本人以后外出学习。

5.进修学习期间,由于不能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医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乙方凡无故提前终止进修者,须向医院退赔所有进修费。

第五条  乙方进修半年及以上或者参加专科护士培训,返院后服务期不足8年提出离院,甲方有权要求其偿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及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进修半年及以上的人员赔偿违约金10万元(每服务一年减免1/8),参加专科护士培训的人员赔偿5万元(每服务一年减免1/8)。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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