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办法
休假管理办法
(2022年)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教职工休假、请假制度,切实保证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以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结合医院实际,特对我院职工休假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休假程序
(一)职工休假根据科室工作安排,原则上提前15天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通过钉钉请假审批(上传请假佐证材料),审批完成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同时将请假审批单抄送科室考勤员。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并填写《销假申请单》。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根据不同休假类型,报相关部门审批。
1. 中层干部休假报分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
2. 一般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3天(含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3天以上的按程序报相应职能部门及人事科审批;带薪年休假不论请假长短均须相应职能部门及人事科审批。
(三)科室应严格考勤,在每月考勤表上备注休假类型及天数,并附申请表交人事科备案。
二、职工休假基本类型
(一)病假
1.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住院病人应以住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请病假者,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的,原则上由我院出具诊断证明,特殊情况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记录、处方及发票复印件(科室留存备案),由科主任批准;连续病假3个工作日以上,需提供诊断证明(两名以上专家评估签字)、病历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及发票复印件等佐证材料,通过钉钉报预防保健科、人事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的规定:
(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
3. 病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事假
1. 教职工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的,各部门应从严掌握,应按规定的程序请事假。
2.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后报人事备案,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假报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4. 事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
1. 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2)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
2. 产假
(1)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天(正常产假98天+80天,难产增加15天,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病历及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
(3)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国家统一规定津补贴和生育津贴。
3. 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20天,在子女满一周岁间使用,护理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四)丧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的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若在异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到异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教职工配偶的父母去世时,需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及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补贴。
丧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五)带薪年休假
教职工的年休假,应在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规定: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教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或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1)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3)累计工作满1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积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积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积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期满后,请事假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及以上,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积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7)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劳动教养、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役等,其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年休假。从解除处分或处罚后的次月起恢复年休假待遇。
以上未列假项以国家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违反休假规定的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旷工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休病假事先不告知所在科室负责人或2日内不交病休诊断证明(急诊例外);
(三)请假期满未按时返回岗位者;
(四)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未事先按医院相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擅自离院参加学术会议的。
四、相关说明
1. 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及考勤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负责考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及变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医院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