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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14
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2024 修订)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派出国(境)的指导原则
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及学科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出国(境)学习。
 
二、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类型
(一)国家基金委、重庆市、学校或各类国际奖学金资助的出国(境)学习。
(二)经医院同意的自行联系的出国(境)学习。
 
三、公派出国(境)的选拔条件
(一)留学人员必须是已在医院工作2年以上的在编职工,业务素质优秀,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护理专业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且中级以上职称。
(二)思想素质好,爱国爱院,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工作认真踏实,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
(四)外语水平应通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PETS5),或具备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认可的外语水平认证考试合格成绩。经医院同意的自行联系的出国(境)人员应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达到外方邀请单位所需英语水平的。           (五)取得外方邀请函,邀请方专家与申请人从事专业领域一致,且在本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留学期限 原则上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一个月以下的管理和待遇按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出国(境)管理办法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四、出国行前谈话及公派出国(境)协议的签订
由人事科牵头组织出国行前谈话,指导项目录取人员学习外事相关政策,明确其出国后的学习目标和纪律要求。项目录取人员派出前须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录取后应尽快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并办理护照、签证。
 
五、公派出国(境)相关待遇
(一)出国(境)期间待遇。发放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津补贴、留学专项补助,购买五险两金,其中留学专项补助标准按照院内综合绩效执行,绩效工资及其他待遇自出国次月起停发。
(二)出国(境)留学奖励补助。
1.出国(境)返院后发放留学奖励补助,留学奖励补助标准为10000元/月,发放时长为协议约定出国(境)时长,按足月计算。
2.留学奖励补助发放时间从回国学术报告后逐月发放,发放时长为协议约定出国(境)时长,学术报告要求回国 3 个月内完成。
3.为鼓励开展半年以上出国(境)学术交流项目,对6个月(不含6个月)以上出国(境)交流人员的留学奖励补助时长按协议约定出国(境)时长的两倍计算。
4.回国1年后2年内申请开展业绩成果评价,业绩成果评价合格后逐月发放剩余的留学奖励补助。
(三)获国家基金委、重庆市、学校或各类国际奖学金资助出国(境)学习的,医院支付各级留学管理部门政策范围内由派员单位承担的经费;经医院同意的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的由医院全额资助的出国(境)学习经费。
1.留学专项补助包括但不限于: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及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不含出国往返机票费。
2.往返机票费在1万元以内,凭往返机票据实报销;往返机票费超过1万元,凭往返机票按照1万元报销,超过部分由留学人员自理(获得上级部门资助已包含机票的不含在内)。
(四)留学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医院为其保留公职,学成返院后连续计算工龄。
(五)在批准期限内符合职称晋升申报条件者,可以参与职称申报,医院保留其所获职称资格,但不聘任,按期返院后,医院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聘任。
 
六、其他事项
(一)出国(境)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科室和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和上级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出国前一月必须填写审批表(附件 2),到学校(医院)人事部门完善相关协议签订手续。
  (二)项目延期申请
留学人员因学习和研究需要不能按时返院而需延期者,应在批准期满前3个月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延期次数限一次,时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在外管理
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由所在受理部门进行管理,每季度向受理部门提交《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季度报告表》。
  (四)回国事宜
1.回国报到及汇报。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持护照及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的《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汇报表》(附件4)到人事科报到。留学人员回国后应于3个月内在医院做1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学习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研进展与动态。学术报告的时间、地点及报告题目经人事科审核同意后在医院OA公布。
2.回国业绩成果评价。待回国1年后2年内,医院将组织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留学人员回国业绩成果进行评价,业绩成果评价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发放
剩余的留学奖励补助,评价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剩余的留学奖励补助。具体业绩成果如下:
(1)出国参加学术交流项目。6个月以上留学回国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中二项:①作为负责人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五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 1 篇以上(单位署名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③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署名);④以我院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 1 项。6个月及以下留学回国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一项:①作为负责人获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六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 1 篇以上(单位署名为重庆医科大学附永川医院);③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署名);④以我院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1项。
(2)出国参加临床交流项目人员,回国后须在一年内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项(以医务科备案为准)或以研究者身份发起临床研究1项。
(3)出国参加教学交流学习人员,回国后需在一年内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教学论文1篇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课题1项。
(五)回国后管理医院及科室为留学回国人员搭建良好发展平台,建立人才库,加强后期管理。回国后表现优秀者,推荐到上级主管部门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六)服务期  留学人员留学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医院批准的第一次延长期),回国后为医院服务时间不得少于5年;留学时间在6 个月及以下的,回国后为医院服务时间不得少3年。
(七)违约责任
对违约人员,医院将适当收取违约金。
1.对逾期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3个月以下(含3个月)回国的留学人员,医院将收取违约金5000元。
2.对擅自变更留学计划和留学身份、在外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或逾期 3 个月以上,1 年以下(含 1 年)回国的违约人员,医院将收取违约金 1万元。
3.留学人员超过留学期限 1 年以上仍滞留不归,医院将对其作辞退或解聘处理,收取违约金2万元,并追缴医院资助的留学费用。
4.凡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离医院者,应归还医院、学 校和国家承担的国外学习的全部费用,停发剩余留学奖励补助,并按未完成的服务期限退还已发留学专项补助和留学奖励补
助(按月计算)。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文印发时仍然在国(境)外留学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最终以事科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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