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退出登录

是否确认退出登录!

在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4
在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学历(学位)层 次,是医院人才强院,科技兴院的重要举措。医院鼓励职工积 极参加各种层次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自学成才,成为各 专业的技术骨干。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学历(学位)教育送培人员由医院统筹安排,在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全院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需要, 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学科建设急需培养的人才优先安排。
第二条 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所报考专业或方向与医院学科建设规划相符、与自己现在所从事的专业相符,不得跨学科 申报。对未按程序报考被录取者不能纳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范畴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以工作需要为主,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采取在职与脱产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管理、工勤人员以在职、业余、 就近学习为主,鼓励自学成才;专业技术人员以脱产或半脱产为主。
第二章 报考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报考条件
一、申请学习的职工,必须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爱岗敬业、爱院如家,具有良好医德医风,严格执 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较好业绩者优先考虑派出学习。
二、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者,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报名时来院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 2 年以上;攻读博士学 历(学位)者报名时来院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须满 1 年以上。职工在接受一次学历(学位)教育后,原则上须回院工作满 2 年方可再次申请参加下次学历(学位)教育。
三、出现以下情况,延迟申报:
1.因本人原因导致医疗事故、严重过失或重大医疗纠纷发生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 年内不得申报。
2.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2 年内不得申报:
①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②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一年累计扣分达 6 分;
③违反《关于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计分管理的规定》,一年
累计扣分达 6 分;
④违反核心医疗制度者;
⑤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1 年内不得申报:
①医师合理用药计分卡扣分达 6 分者;
②受到通报批评处罚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原则上在每年 9 月份申报第二年的学历学位教育计划,各科室须制定中长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在充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推荐人选。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科室、医务科或护理部分别签署意见后,再报人事科初审。
2.在确保院内各项工作完成的前提下,由人事科牵头,与医务、护理、教务、科技等职能部门协商统筹推荐外派学习人员,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3.经医院审批同意后,申请者本人应关注各院校招生简章,积极备考,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到人事科登记备案,对于报考研究生的职工须与医院签订培养协议书。
第三章 学习过程管理
第六条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理论课程学习和开展脱产实验研究,攻读博士学位 者必须脱产 1 年及以上开展实验研究,在脱产实验研究期间,需严格遵守实验平台的规章制度;
4.第七条 在我院实验平台脱产开展实验研究的,实验平台应积极协助脱产人员开展实验研究,并做好脱产人员登记和出勤考核工作。
第四章 经费方面
第八条 学历(学位)教育是教职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其报名费、考务费、书籍资料费、学习费以及参加考试的差旅费一律自理。
第九条 交通及住宿费用。统招定向(全脱产)研究生学习期间每年报销两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其他类别研究生脱产学 习期间报销一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按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给予一定的住宿补助:市外1500 元/年,市内 1200 元/年,获得国家认可学位(学历)后一次性补发。
第十条  奖励。经医院同意报名并获得国家认可学位(学历)者给予一定奖励:硕士学位获得者 10000 元。博士学位获得者奖励 60000 元。
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补助。取得博士学位的,根据博士期间业绩条件,可自愿按“博士人才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申请享受博士人才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获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者,参照“引进人才管理办法”博士人才类别享受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由本人提出院内立项申请,由科技科纳入院级课题,并按照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读书期间待遇。统招定向的全日制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可享受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绩效工资按如下规定执行:
1.统招定向(全脱产)学习人员,停发绩效工资,发放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标准按照院内综合绩效执行。
2.统招定向(非全脱产)学习人员、单独考试、在职申请学位人员,根据科室考勤情况,在院正常上班时绩效工资按医 院绩效考核及分配方案执行,脱产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发放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标准按照院内综合绩效执行。
3.统招定向学习人员非个人原因导致延期答辩且延期期间回单位正常上班的,延期答辩期间享受在职在岗同级同类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奖励和住宿补助发放方式。有学费和住宿发票的,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奖励和住宿补助,无发票的直接发放标准奖励和住宿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全院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工作由人事科具体负责,报医院院长办公会审议。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录取后必须与医院签订相关协议。未经医院同意私自报考者,其学籍材料不能装入人事档案,在晋职晋级时医院不承认其学历学位,也不能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报考类型分为统招统分、统招定向、单独考试、高校师资在职攻读学位、在职申请学位等类型,申请者根据个人需求及科室工作需要选择报考类型。第十七条 经医院批准就读的职工,科室在工作上要给予支持协调。
第十八条 在外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接受就学单位的管理,要主动向科室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科室要加强对在外学习人员的管理并经常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学习结束后,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等材料交人事科存档;之前在职取得学历(学位)尚未到 人事科登记的需按要求到人事科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完成学业后应按期回原单位工作,服务期不得少于 8 年,服务起算时间以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后到人事科报道备案为准。若本人未满服务期限要求调出、辞职或未经医院同意出国,向医院全额退还学历学位奖励,并按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的 3 倍赔付违约金(按实际未满服务月份计算)。另外,向医院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的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按实际未满服务月份计算)。博士人才专项补助(按照博士人才专项补助管理办法约定执行);科研启动费按完成情况决定,已经如期结题,科研启动经费不予退还,未如期完成,全额退回。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超过 3 年、博士研究生超过 4 年未毕业者,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停发。凡因个人原因提前 退学或学习时长超过 5 年未获得国家认可学位(学历)者,个人向医院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的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同时 5 年内不得提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读书期间工龄、职称晋升等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最终未获得国家认可学位(学历)者,个人向医院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的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5 年内不得提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统招定向研究生读书期间因个人原因离开医院(包括调动、辞职等),按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的3倍赔付违约金。另外,向医院全额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支付的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原在读人员,若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选择按新文件执行奖励、科研启动经费等,并签订新的学历学位教育协议。凡享受博士人才专项补助,均需签订博士人才专项补助协议,并按照博士人才专项补助管理办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扫一扫,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