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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医药代表接待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部门:医务科

各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代表:

为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接待范围

(一)接待人员:药品、疫苗、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下简称医药代表)。

(二)医药企业在我院与设备科药学部等部门进行的日常工作交流、设备维护、后期保养等活动无需备案。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报名或参加本院阳光推介会的医药代表按本院《采购管理办法》《设备耗材等产品推介管理规定》执行。

二、预约方式

(一)按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要求开展院内接待,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院从事业务推广活动的,经相应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为方便医药代表,使接待有序,由医药代表下载填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并将企业授权委托书、医药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发送至医药产品归口部门电子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药学部邮箱:3824084270@qq.com;电话023-85382972

设备科邮箱:790778486@qq.com;电话023-85381768。

(三)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时间截止接待日前5天,原则上医院每次接待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位医药代表接待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四)预约回复:归口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接待。

三、接待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时间:原则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一下午(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接待地点:医院综合楼407会议室。

(三)接待人员:与药品、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推广活动相对应的管理部门主持,医院行风办、相关使用科室参加。

(四)接待内容: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新软件等产品介绍。

(五)接待流程: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表、人员身份、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接待和洽谈,并按流程做好接待管理(附件2)。发现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或未提前预约登记的,均不予接待。

四、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一)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医药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附件1)。

(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的医药代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并向我院出示备案平台自动生成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六)与产品有关的其他详细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二)医院行风办将加强内部巡查管控,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抽查;行风办、设备科药学部等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了解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我院工作人员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从事与学术推广活动无关的事宜或未按照要求私下接触院内工作人员等情形,应立即通知相应的管理部门,医院根据规定给予驱离、保留相关证据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违反本规定的,本院给予如下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一次被发现的,由设备科药学部组织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作为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2.违反本规定第二次被发现的,停止采购和使用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本院,并作为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3.违反本规定第三次被发现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诚信记录档案,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并上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监督电话:医院行风办 85381613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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