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现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委员会
2012年7月18日
主题词:医院志愿者通知
抄 送:重庆医科大学团委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志愿者
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我院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我院登记,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为医院或患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以下统称“志愿者”。
第三条志愿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合法、诚信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活动办公室设在团委。由志愿者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并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及激励表彰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 招募与注册
第五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志愿精神,有强烈的服务意愿;
3.认同志愿者的使命及目标,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它任何私利;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富有责任感,愿意与他人合作;
5.有参与服务的时间(每月服务次数不少于两次,服务总时间不少于十六个小时);
6.当前身体状况基本健康,具备提供服务工作的身体素质;
7.具有参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知识水平与能力。
第六条 报名方式
1.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的招募由学生团总支组织,直接到教学部办公室报名或拨打电话023-85381522报名。
2.院内志愿者可直接到团委报名,或拨打电话023-85382827报名。
3.院外志愿者可拨打电话023-85382827报名。
4.志愿者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向应招者颁发注册志愿者证。
5.志愿活动办公室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1.所有志愿者将获得由医院统一注册的“中国志愿者”证书,医院将根据志愿服务情况如实记录。
2.院内志愿者(在院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服务时限,年度医德医风考核加1-3分;同等条件下,职称晋升优先考虑(参考志愿服务总时长),并优先获得年度评优资格。
3.学生志愿者将获得“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证书”,并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到我院应聘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规范化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累计完成16个小时的志愿者服务方可择优聘用。医院新进职工在一年的试用期内,原则上必须完成16个小时的志愿者服务方可转正。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2.服从医院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3.服从医院的领导和调度。
4.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5.全年累计志愿服务在16小时以上。
第五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九条门诊志愿服务
由志愿者为门诊患者提供包括填写信息表、借轮椅、查询医师出诊时间表、预约挂号、方向指引、叫号、取药、陪同检查、打印检查检验报告单,发放健康知识宣传资料等服务。
第十条 院外志愿服务
医院组织的为院外提供的各类志愿服务。
第六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遴选
医院在接收完志愿者申请之后,将对报名者进行面试和遴选。面试主要对应试者沟通能力、情绪与个性、成熟度与稳定度、申请理由等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培训
通过面试的志愿者将参加医院的统一培训,时间为半天。培训课程分为三个部分:
1.医院理念与文化的培训。培训内容:医院志愿者管理体系和医院历史、理念、文化和环境介绍,并参观医院院史陈列室。
2.工作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志愿者工作内容、职责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及院感常识。
3.具体工作内容的培训。培训内容:熟悉诊室与检查科室的位置分布,熟悉挂号、取药等相关诊疗流程。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考核
在培训结束之后,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的笔试。以100分为满分,试卷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对不及格的人员应考虑继续培训。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医院为“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医院对参与或支持“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医院将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倡导、鼓励、支持全院职工参与志愿医疗服务活动。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志愿活动办公室可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表彰“优秀志愿者”。并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的典型事例,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展示新时期的志愿者风采,营造尊重、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